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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33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2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使使使                     

相關文件

81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就僑選及不分區民代不適用罷免規定違憲? (一)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選出者,既係按政黨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依憲法第133條規定,由原選舉區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重點:1區域立委當選基礎為民意。(直接選個人) ☆只能罷免,喪失黨籍不會改變立委身分。    2不分區立委當選基礎為政黨信任。(直接選政黨,政黨分名額) ☆無法罷免,喪失黨籍會失去立委身分。
bellawu021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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