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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36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3 年 11 月 10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滿

理由書

滿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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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述營業稅法修正與法院、其他機關拍賣不動產相關之問題。其核心論點包括: 納稅義務: 強調人民有納稅義務,但必須遵循法律所定的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條件,否則違反法律主義。 人權限制: 提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了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條件,並指出法律的授權涉及人權限制時,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 授權與施行細則: 強調法律若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應符合憲法原則,行政機關得在授權範圍內發布相應命令,但不能牴觸憲法或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營業稅法修正: 指出營業稅法的修正,特別涉及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不動產的納稅義務人由原營業人變更為拍定人,並指出相應施行細則和要點與營業稅法不符,可能違反憲法。 違憲宣告: 最後,宣告相關施行細則和要點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時失效,並強調主管機關若有必要另行規定,應透過法律程序確立。 簡而言之,這份解釋強調納稅義務與人權平衡,指出法律授權應明確,特別針對營業稅法修正與不動產拍賣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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