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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41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5 年 12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退 滿使調調 退 滿 使使調調使調調調 滿使使使使使 使 使使 (Conseil Federal, Bundesrat)使使滿西使 滿 使使 使使 滿滿使 使調調 (pouvoir royal) 調 (pouvoir neutre, intermédiaire et régulateur) (Clermont-Tonnerre, B. Constant) Carl Schmitt, 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 3. Aufl., 1985, S.133 ff.調Klaus von Beyme, Die parlamentarischen Regierungssysteme in Europa, 2. Aufl. ,1973,S.89.調Carl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 , 8.Aufl.,1993, S.287.使使調調 Gravitaets- bzw. Evidenztheorie調滿 滿Klaus von Beyme, a.a.O., S.720-727退 調使調使使                      

意見書、抄本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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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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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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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憲政慣例要件:  1主觀-憲法上法之確信  2客觀-憲法上反覆發生之慣行 (一)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不構成憲政慣例:按憲法慣例或憲政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之。 (二)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兩例,但均發生於動員戡亂及戒嚴時期,並非常態,且有違憲之疑義,自不能視為憲政慣例或習慣法。 重點:1副總統唯一職權→備位元首。    2憲法上兼任只要該職務互不衝突,原則可以兼任。(職務相容性)    3非憲政慣例,故兼任不發生效力。    4總統改選行政院院長總辭為期40年之憲政慣例,稱禮貌性總辭。(此時代背景行政院長任命應經立委同意,且立院有無法改選之情事,與現今不同)-參J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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