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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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55號
釋字第455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6 月 05 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人事行政局就留職停薪入伍者年資採認之函釋違憲?法庭見解: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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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人事行政局就留職停薪入伍者年資採認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0九六四六號函釋,關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年資」,致服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者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與上開意旨不符。此項年資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理由書
¶1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依同條例第二條之定義,其「後備軍人」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別,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0九六四六號函釋,關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年資」,致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其於任公務員前服義務役之年資則不予採計,與前述意旨不符。此項年資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2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3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城仲模 孫森焱 曾華松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意見書與附件
意見書全文入庫工程中,先提供官方 PDF 原文連結,內容以司法院公開版本為準。
翁岳生協同意見書
官方 PDF 全文 ↗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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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455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87 年 06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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