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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46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7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使

理由書

使 使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文)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限制公務員就懲戒提訴願之判例違憲?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應如何? (一)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二)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重點:1應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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