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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46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7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爭點

86

解釋文

理由書

使 滿調 使使調 調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一)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二)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重點:省非公法人,僅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地位。
cway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省無自主組織權,惟地方制度層級地位未喪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