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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46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7 年 11 月 19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使使使

理由書

使使使使 使使 使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要件 ★消極不作為要件: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1法律之整體結構、2適用對象、3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4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裁量縮減至零要件: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1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2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3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限制被害人請求國賠之判例違憲? (一)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僅屬-反射利益) (二)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保護規範理論) 重點:1保護規範理論    2實務上判決:「日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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