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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49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8 年 10 月 14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滿

理由書

退滿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 23 條之意旨。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 (一)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 1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 2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3處分書應附記理由, 4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5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免職為例外,否則不停止執行-保障法§89) ★應國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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