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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57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3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使 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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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一)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重點: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財產權、比例原則均合憲。🙆‍♂️
cway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菸品標示表現自由)未違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