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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05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4 年 11 月 08 日

解釋爭點

88

解釋文

退 使 使

理由書

退 退使 使 使 使使滿滿                  

相關文件

() 76 88 12 88 89 2 6 1 4 4 6 5 89 7 1 調 6 6 89 1946312 2 21 1 15 77 89 89 89 6 2 7 90 2 14 90 1991812 78 82 4 6 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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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88年修正之俸給法細則降低聘用年資提敘俸級違憲? (一)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二)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 (三)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重點:1對於信賴表現之放寬    2憲法§18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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