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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1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5 年 11 月 02 日

解釋爭點

211

解釋文

滿使滿滿使使

理由書

滿 滿使滿滿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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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 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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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大陸居民來臺考公職違憲? (一)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結論:1合憲    2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3在臺設籍居住滿十年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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