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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3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6 年 07 月 19 日

解釋爭點

8871452

解釋文

使使

理由書

調使 使使               

相關文件

() 90使使 使調928821321 (1)52(2)51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違憲? (理由書) 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另因通訊監察對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影響甚鉅,核發權人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嚴格審查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要件;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自不待言。 重點: 監聽票-法官保留(原則);情況危急,檢察官可先行監聽,24H內於法院補發(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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