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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4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7 年 04 月 02 日

解釋爭點

86.5.237

解釋文

調簿調簿

理由書

調調調調使便調 調簿調簿調 使             

相關文件

() O9402841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 (二)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重點:1稽徵之主客體要件應以法律定之。(國會保留)    2稽徵之程序得授權以命令定之。(相對法律保留)
bellawu021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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