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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4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7 年 10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滿

理由書

使 使 使使 滿             

相關文件

() () 1. 2.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一)惟按摩業依其工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 (二)而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惠」。 (三)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30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重點:1愛之適足以害之-違憲    2屬於優惠性差別待遇
cway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非視障不得從事按摩)違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