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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8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0 年 01 月 16 日

解釋爭點

退

解釋文

使退

理由書

退使退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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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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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一)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重點:1大學學生提起救濟不再限於退學處分。(無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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