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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04號【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1 年 11 月 15 日

解釋爭點

滿

解釋文

滿滿滿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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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704() 909111277滿1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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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一)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80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 (二)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亦為司法權建制原理之重要內涵。 重點: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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