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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2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11

解釋文

滿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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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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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 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一)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二)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yutinglu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藥師法第11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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