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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12號【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2 年 10 月 03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使使 調                  

事實摘要

712 () ()() 572223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一)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二)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三)惟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自由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四)系爭規定就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時,明定法院應不予認可,核屬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亦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 重點:1違憲。    2尊重與保護人性尊嚴原則。
cway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收養自由)違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