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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6號【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2 年 12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調滿

理由書

使使調 使 調滿                  ()

事實摘要

716 () ( )1.2.3.4.5.6.85915()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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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1至3倍,違憲?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重點: 1契約自由權。 2罰鍰規定合憲;1-3倍違憲。 3須責罰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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