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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4 年 03 月 19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婿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調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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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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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一)祭祀公業的設立與存續,涉及人民之「結社自由」(成立祭祀公業及內部組織成員之構成)、「財產權」(祭祀公業財產)及「契約自由」。 (二)大法官認為,就算實質上已形成差別待遇,但依循平等原則的審查模式,只要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合理的差別待遇,未構成恣意,即屬合憲。 (三)本件情形之差別待遇,係為了  1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2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最重要的是「私法自治」。 基於此三點理由,而認為該目的,是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合憲。 祭祀公業條例§4 Ⅰ、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本案-合憲)。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112年憲判字第1號-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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