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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35號【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5 年 02 月 03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使                   

事實摘要

() 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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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一)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二)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 (三)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乃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自屬當然,併此指明。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信任案制度之憲法目的: 1建立政黨黨紀。 2化解政治僵局。 3落實責任政治。 4穩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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