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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68號【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7 年 10 月 04 日

解釋爭點

1.1 2.128122使18 3.2017

解釋文

1 1281221218使2318 2017

理由書

80115941189116101101599362428122936241022641021640使使157105715231使2017 281221218201使512 249 594617690767 15 184276418 使2318 7682694701719722727745750 2028991421697 157105 15710515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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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1.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是否違背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3.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結論:1公職人員對國家有「忠實義務」。    2而國籍法上對有雙重國籍之公立大學校長有例外規定,造成差別待遇,有違平等權無疑。    3大法官認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乃立法者立法形成自由,有較大裁量權而非恣意,且系爭規定也符合法之明確性之可理解、可預見及可審查之要求,故均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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