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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8 年 05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1854

解釋文

8842118546510261117 881021723滿2

理由書

9211260.21.552841884211854888872944394433388 1031020266122661102611185410210420810563361063585102 105417沿西27329-31021061581061661072599102 3512 1021617371572590 88102 88102 使使使432521594617623636690636 886510217 88102 88102 823544551646669775 88使8813979810217971001853971210011301026111022612288102 8829416588139888使411662679使88 1021021021021723滿2 102 102使使                  

附件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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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三)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重點:1法律明確性原則:違憲(無過失即符合部分)    2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違憲    3現今無過失不一定不罰,應經個案法官斟酌情勢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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