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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8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8 年 12 月 12 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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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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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991230956調89712897使4314710050010071001523 10310969439710121128928810118,7803198102使9710161019798991013161011005008183251001011001523 1073141037148153811589710010071523 37157259089100 152315 89891671011005001001002315 10761310717調306001611020023107565125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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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 (一)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重點:1「一律」違反比例原則。    2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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