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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08 月 27 日

解釋爭點

1.24598 2.98 3.98 4.10210111029911263

解釋文

24598 98 10210111029911263

理由書

調1006102698261103317103310526006005001031232104576 2459810210111029911263512 432594768793 2使使使使 使 11使11414577744 996711178396711319521801839 1使使 76827227457507917487 577 7 9811193925使999693使23 620717781782783 26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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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合憲)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合憲)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合憲)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合憲) 重點: 1因重大公益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保障言論自由、平等權、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合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