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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02 月 24 日

案由

1071107403102130355371572590

主文

1021303551108417調6111128822滿2 22滿24310

理由

沿1 2 1071107403102130355192521044233715725901078203 4 225 沿6 188127354901173546194122851001191015301021301025108417561087138102511112861051171073201023557 92458 9 90110782037157259010 11 12 13 14 8使38458870871073738469070871079981215 2268916 22使6032317 18 119219 82223232320 2382221 351853使8812798974291081015108087310210951108003185522 2323 2324 351351使8131921351尿114185311便尿2325 2382226 82227 122205128 0.150.03114350.250.0518531129 82230 2231 232232 33 82223238228222322滿234 22滿2431035                    

原分案號

10720

聲請人

主筆大法官記載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6 days ago
司法類科
重點: 1侵害人身自由(強制送醫)、身體權(抽血)、資訊隱私權(血液載體如DNA為隱私權保障),應「嚴格審查」。 2比例原則之審查:有具體客觀事實可抽血;反之則不行強制抽血。 3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應依刑訴法流程送辦(由檢察官決定,非警察機關)。 4法律保留之審查:強制抽血限制資訊隱私權部分未經立法者明定或授權。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重點: 1違反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2(修法前)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3除血液外,尚及於「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部分將違反比例原則。 4因此,依系爭規定一之方式所強制取得之駕駛人血液酒精濃度值,即有可能成為酒駕犯罪處罰之證據。從而,系爭規定一所應具備之正當法律程序,即應與刑事訴訟程序就犯罪證據之取得所設之正當法律程序相當。
lun0606
3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對酒駕之強採為檢察官保留之事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