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111年憲裁字第16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5號
聲請人
余惠英

案由

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主管機關無視課稅權已超過消滅時效,仍依土地卡記載發單課稅,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又未給予救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聲請書誤植為判決),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請求國家賠償權,顯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4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收受裁判書後,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請求將上開最高法院裁定宣告違憲,撤銷廢棄發回等語。 二、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月17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8月17日作成,並於110年11月17日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5號

聲請人

余惠英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68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1年憲裁字第16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