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9號
111年憲裁字第2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廖一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5號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與外役監條例第14條規定…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5號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與外役監條例第14條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就受刑人每月縮刑日數之規定,與外役監條例第14條規定明顯歧異,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以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時經法院命補正說明訴之聲明等陳述,因逾期未補正而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仍經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所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73號
聲請人
廖一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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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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