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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張坤和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張坤和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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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6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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