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