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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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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統裁字第2號

111年統裁字第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5號聲請人 林文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5號
聲請人
林文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及訴字第664號刑事判決,依司法院大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及訴字第664號刑事判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及訴字第6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確定在案,入監執行中,經屏東監獄審核不得呈報假釋。聲請人所犯之罪業經科以重刑,又遭變相不得假釋,刑法第77條第2項有關不適用假釋要件規定,實屬違憲,請另作成適當裁決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8日聲請統一解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4四、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次查,聲請人並未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5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7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5號

聲請人

林文雄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統裁字第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4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