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號
111年憲裁字第1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陳文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已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違憲之判決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為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號
聲請人
陳文雄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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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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