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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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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號

111年憲裁字第1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號聲請人 陳文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號
聲請人
陳文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已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違憲之判決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為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號

聲請人

陳文雄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