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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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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6號

111年憲裁字第4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號聲請人 楊勝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號
聲請人
楊勝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有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及第592號解釋,不當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防禦權及對質詰問等權利之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 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於民國93年1月16日作成,且聲請人亦提出該判決於108年3月14日補發之繕本,顯見該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號

聲請人

楊勝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