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1號
111年憲裁字第5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張錦河、方勝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74年覆高律復字第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74年警審字第4號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為再審之裁定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另,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號
聲請人
張錦河、方勝東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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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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