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66號
111年憲裁字第6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王勝標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16…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16條訴訟權及第24條請求國家賠償權等基本權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有關聲請人僅政府採購契約廠商之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違約事實嗣後未實際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履約之措施為私經濟行為而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未准許聲請人訴訟支出、非財產上損害及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等判斷,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及向國家請求賠償之保障意旨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憲訴法於民國111年1月4日開始施行,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於110年7月6日即由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號
聲請人
王勝標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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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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