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75號
111年憲裁字第7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0550號
- 聲請人
- 歐陽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裁判時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裁判時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8條及第38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係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重大案件,其所適用之裁判時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及第38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未令當事人就法院量刑結果進行辯論,使法院就量刑標準及得心證之理由流於恣意模糊,亦未課以第三審法院針對科處極刑案件進行必要言詞辯論程序,顯未符合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意旨,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獲得公正審判之權利、司法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又聲請人之訴訟權、平等權及生命權,因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而遭受侵害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00年9月6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至三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四、至聲請人另於106年11月16日提出補充聲請書,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部分聲請解釋憲法,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5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7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0550號
聲請人
歐陽榕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