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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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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76號

111年憲裁字第7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號聲請人 徐世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號
聲請人
徐世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及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78條規定等疑義,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人曾持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檢察總長即據該解釋提起非常上訴,仍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予以駁回,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5(二)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刑事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均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此為聲請人於其111年1月24日之釋憲陳明狀所自陳。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8(二)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

9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號

聲請人

徐世宗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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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52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