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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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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7號

111年憲裁字第8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33號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33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4…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5條之1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規定以立法裁量方式將一個違規廣告行為切割為數行為並個別予以處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法治國基本原則。此外,確定終局判決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條明定「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作為適用系爭規定之依據,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並限縮最高法院依據廣告之本質建構之「集合犯」概念之適用,認為集合犯之法律上一行為評價僅在藥事法相關之廣告管制有其適用,法律見解顯有失當。故系爭規定侵害人民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禁止雙重處罰之概括基本權利,且違反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爰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定行為數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33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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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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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0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