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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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0號
111年憲裁字第11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46號
- 聲請人
- 高志鵬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6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為據,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89條第1項、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441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公布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或各該條文本身,或結合其他條文一併適用之結果,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於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末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亦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聲請人嗣對系爭判決一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一駁回,聲請人復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而駁回之。聲請人認參與系爭判決二之法官中,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是就此部分,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又主張略稱,系爭規定二有未涵及「法官應自行迴避或有偏頗之虞而因訴訟關係人不知法官而無從聲請迴避」等情形,是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4四、次查,系爭規定二部分,聲請人僅泛指其有規範不足之情事,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該等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系爭規定三部分,依最高法院111年2月14日台文字第1110000104號函說明二所陳,確定終局判決分案時,系爭規定三尚未公布,是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該規定。綜上所述,此二部分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5五、至聲請人所指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另行審理,併予敘明。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46號
聲請人
高志鵬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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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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