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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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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2號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抗告之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8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