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抗告之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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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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