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15號
111年憲裁字第11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張武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覆字第2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覆字第2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80年度台覆字第21號刑事判決適用同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定讞,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認販賣毒品罪部分逕送最高法院覆判,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原判決應予核准,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1號
聲請人
張武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