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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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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3號

111年憲裁字第12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號聲請人 彭文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號
聲請人
彭文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度重上字第17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8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法庭見解: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度重上字第17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8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依民法第18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訴請法官就其違法裁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仍須遵守釋字第228號解釋就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闡釋,已違反法官審判獨立、人民基本權利救濟及事後保障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4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為裁判暨法規範違憲之宣告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8月17日作成,且於同年11月17日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四、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號

聲請人

彭文成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