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23號
111年憲裁字第12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彭文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度重上字第17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8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法庭見解: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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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依民法第18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訴請法官就其違法裁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仍須遵守釋字第228號解釋就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闡釋,已違反法官審判獨立、人民基本權利救濟及事後保障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4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為裁判暨法規範違憲之宣告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8月17日作成,且於同年11月17日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四、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號
聲請人
彭文成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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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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