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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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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1號

111年憲裁字第12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325號聲請人 鄭瑞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325號
聲請人
鄭瑞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係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嗣聲請人於109年8月4日提出本件聲請,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使聲請人僅能上訴第三審法律審,剝奪聲請人之審級利益,對人民之訴訟權有所侵害,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9年8月4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325號

聲請人

鄭瑞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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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