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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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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8號

111年憲裁字第12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0號聲請人 邱德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0號
聲請人
邱德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25號及第179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25號及第179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侵害其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等而違憲,請求廢棄確定終局裁定。又聲請人告發(聲請人誤植為告訴)犯罪嫌疑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他字案結案,聲請人重行告發,復遭以係同一事實且無新證據而予以結案,已屬違憲,故請求將案件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分別於110年9月23日及同年10月27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0號

聲請人

邱德修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