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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32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3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案由

聲請人為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聲請駁回。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北院忠110司執字第137725號執行命令(聲請人誤載為111年司執字第137725號,下稱系爭命令),命其搬遷現在住址,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將受不可彌補之損害,故聲請就系爭命令,作成暫時處分,命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況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或統一解釋,皆應據確定終局裁判始得為之,系爭命令並非裁判,聲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或統一解釋。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3號

聲請人

彭耀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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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5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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