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4號
111年憲裁字第14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刑事告訴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33號案件,以簽結方式處理,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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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刑事告訴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33號案件,以簽結方式處理,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明確指控之犯罪事實,檢察官需依法執行公務,並無自由裁量之空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111年度他字第233號案件,未經偵查,即以該署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北檢邦鼎111他233字第1119010690號書函,以未提出相關事證等為由,告知業經簽結,限制被害人提起再議與聲請交付審判之權利,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聲請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為何;另所指摘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7號
聲請人
張文俐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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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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