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5號
111年憲裁字第14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陳昭逞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販毒乃屬重罪,自應採取嚴格證據證明法則,不應僅憑職權之行使與心證作出判決。聲請人不服確定終局判決所採之犯罪事實認定及理由互相矛盾,以證人前後不一且矛盾之證詞作為判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並忽視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不採,亦不敘明理由,甚將有利於聲請人之證人證詞以斷章取義之方式作為判罪依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及第379條第14款(聲請人誤植為第379條之14)規定,懇請憲法法庭重新審酌證人於全案證詞之可信度和可採性,以彰顯司法之公平正義及保障人民之精神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分別於110年3月18日、同年10月20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7號
聲請人
陳昭逞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