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52號
111年憲裁字第15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徐耀發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 蔡大法官烱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二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確定終局裁定一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8號
聲請人
徐耀發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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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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