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9號
111年憲裁字第16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殷嘉俊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法庭見解: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號
聲請人
殷嘉俊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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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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