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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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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54號

111年憲裁字第15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3號聲請人 林勝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3號
聲請人
林勝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法庭見解: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前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界限之見解,因系爭規定並無明確統一標準,致法官於刑事案件個案審判量刑無法避免重複評價,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均屬違憲,確定終局裁定應予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110年8月26日作成,顯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既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3三、至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3號

聲請人

林勝雄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