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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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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75號

111年憲裁字第17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號聲請人 童仲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號
聲請人
童仲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及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及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所犯數罪,均為不得上訴第三審程序案件,於二審法院,檢察官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屬另一程序的開始,理應讓聲請人有抗告救濟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顯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又法院為上開裁定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法院無法為合目的性之裁定,亦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違等語。

2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四、至聲請系爭規定二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號

聲請人

童仲彥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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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